国务院总理礼大大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礼大大2023年7月3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第三章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二十条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一)基金合同;(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第三十四条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第四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根据证监会整体工作安排和河南证监局领导批示,河南证监局定于2021年5月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龙蟒佰利积极响应,启动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
查看详情一、新证券法的变化2019年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并于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法案出台后,公司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感到新证券法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披露”在新证券法中单列一章,设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崭新概念,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拓宽和充实,着重突出了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完善了信息披露的基础规则,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向和重点,重塑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监管权,搭建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立体规范模式,发挥信息披露规则的整体效能。同时,新证券法还单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中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并在“法律责任”章节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惩罚的倍数从原来的1-5倍基本上提高到了1-10倍。在证券市场未来采取“宽进严管”政策时,以有力的惩罚措施实现严管的政策目标。这些变化,体现了监管机构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决心。二、新证券法下公司的实践新证券法的出台,让资本市场看到符合国情又具现实意义的立法进步。公司在认真学习法规的同时,也在检视自身的操作实践,希望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水平。1.第一时间披露急性事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宝钢股份多年来一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原则,秉承“告诉投资者真实的故事”的理念,认真、严谨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严格按照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内容简要清晰、通俗易懂,有针对性地及时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不虚报、不瞒报,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情况,增加公司透明度。今年三月,公司某基地发生了生产事故。事故当夜,微博上有了新闻,微信上视频流传,各种议论和猜测充斥网络。面对这一紧急事件,公司高度重视:内部部门连夜梳理了相关情况;董秘室据此并针对外部市场关注点草拟了临时公告,交由公司管理层审阅。次日一早,公司临时公告提交发布,让广大投资人在股市开盘前,就能够通过公司公告了解此次事件的具体影响。这样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效平息了市场流言的传播,在保证投资人知情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股价的稳定。2.定期报告增加自愿性披露,提升投资者阅读体验在做好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的同时,公司从投资者阅读角度考虑,换位思考,从“提升阅读体验”和“突出重点内容”两个方面着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中持续加大自愿性信息披露。从2013年度报告开始,新增“公司亮点”章节,将年报核心内容进行提取精炼,放在首要章节供投资者了解;从2014年度报告开始,将“一张图看懂年报业绩”加入年报首页,以简明、直白的一张图来介绍公司经营业绩,让投资者一目了然,用最快的速度了解年度经营情况;2019年度报告中,新增了公司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总结,回应外部市场对此的关注。未来,公司仍将不断审视定期报告的编制,依据投资者的关切,继续优化改善投资者的阅读体验,帮助公司定期报告信息在资本市场得到更好的理解和推广。3.坚持高质量的投资者关系互动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尽管公司均已复工复产,但对于集会、交流接触仍有诸多限制和不便。如何开展今年定期报告发布后的系列投资者关系活动,保障公司与资本市场高质量的沟通交流,成为公司董秘室团队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兼顾疫情防控和投资人沟通感受,公司最终选择了“视频直播+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年度业绩发布会。公司董秘室与外部服务商密切合作,确认视频直播细节;同时并事先测试场地和网络保障,确保会场视听效果。4月底公司以视频直播形式召开了业绩发布会,董事长邹继新、总经理侯安贵、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娟出席会议。此次业绩材料紧扣市场关注的焦点,从业绩解读、宝武合并、环境保护、行业展望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在互动交流环节,公司管理层回答了长期战略、中期经营、短期业绩等方面的多个问题。整场会议历时2小时,过程紧凑,信息量巨大,得到了参会者的一致好评。这是公司首次尝试视频直播发布业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覆盖面较过去的现场模式有大幅的提升。经统计,业绩发布当天,网络直播点击量1036人次,截至5月8日,网络直播页面回看累计8000人次。此外,视频直播也提升了公司员工对业绩发布的参与感,使他们有机会身临其境聆听公司管理层对于行业、公司的思考,不少员工对此给出了很好的评价。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未来资本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将趋于成熟和多元。届时,宝钢股份这样的周期性基础材料公司,凭借绩优和高分红等特性,有望得到更加合理的估值。公司将继续强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蓄势待发、应时而动,早日迎来公司估值的春天。
查看详情2019年,证监会印发了《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提出在七个方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其中第一项便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近年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机制,全力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现公司的“窗口”。上市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影响着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判断,也影响着公司在资本领域的市场价值,可以说“信息披露无小事”。经过长期的信息披露工作经验的积累,我们总结出三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心得体会。一是持续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加强政策监督能力。“学非探其花,要自拔其根”,把规则吃准吃透,才能在实践中精准践行。二是落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确保企业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保证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能够快速归集、有效管理公司各项重大信息,进而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向投资者予以披露。三是积极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流活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相互间的经验交流、心得分享,取长补短,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如果说信息披露是单向的信息传递,那么投资者关系管理就为公司和投资者构筑起了双向沟通的“纽带”。在实操过程中,我们从三个方面与投资者开展互动。首先,以电话、邮件形式倾听投资者的问询。我们配备专人接听和接收投资者来电、来函,将投资者的诉求如实、尽快地反映给公司管理层。当遇到情绪激动的投资者,在倾听之后,我们会仔细解释说明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以积极正面的信息引导投资者,安抚投资者的情绪。通过与投资者充分有效的沟通和互动交流,构建与投资者之间信任共赢的关系。其次,重视与投资者在网络上的互动。我们在公司官网设置投资者关系板块,实时更新公司股票走势、公司公告,设置咨询与建议的邮箱。通过公司官网持续发布公司新闻和经营情况,帮助投资者持续、深入的了解公司情况。此外,我们关注“上证E互动”和其他网络舆情,及时回复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上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建议和舆情,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提请管理层的关注。对于尚未引起重大影响的谣言等不实信息,则通过内部顺畅的沟通机制了解事实,快速联合公司法务和办公室,及时回复澄清,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后,对于个别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直接沟通需求的投资者,我们也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网上交流等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管理层直接交流的机会。中视传媒从1997年成立至今已有23年,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在历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评价中都获得了“良好”和“优秀”的评价,从未发生过被监管部门问责的情况,在资本市场树立了良好形象。同时,我们高度重视对股东,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回报,上市23年来坚持分红,已经累计19次、连续15年派发现金红利。未来,我们将继续擦亮信息披露的“窗口”,握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纽带”,以诚信自律的态度不断提升公司质量。
查看详情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33.SH,简称:浙数文化)脱胎于报业集团媒体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的公司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上市以来,围绕建设成为“浙江及国内传媒数字经济的领跑者”的发展目标,依托党报资源和资本平台优势,紧紧抓住政策和行业发展机遇,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产业创新转型,已成功从一家传统报业上市公司发展为以互联网数字文化业务为核心的产业集团,目前主业聚焦数字娱乐、大数据、数字体育等核心业务,重点打造数字文化及政府数字经济赋能平台两大核心板块,着力发展电商服务、艺术品服务等文化产业服务和文化产业投资业务,同时集中资源打造融媒体业务板块,大力服务国家媒体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被资本市场誉为国有传媒行业创新转型的标杆。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核心,严格风险管控,防范内幕交易,实现公司规范发展,全力保护投资者权益。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完善和坚实的法律保障。公司将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继续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心,以股东和社会价值创造为宗旨,以敬畏之心,谋划发展之道,积极践行规范运作下的高质量发展,勠力同心、砥砺奋进,努力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创造价值。一、实现产业创新转型,锻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全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公司是国内较早布局互联网数字文化产业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先发优势,始终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保持着持续创新能力并将其转化为充沛动力,在战略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始终走在行业前列,坚持内生发展和外部并购并举,持续完善数字文化全产业链,加快转型升级。2011年成功借壳上市后,公司围绕上市前确立的“传媒控制资本、资本壮大传媒”理念,全力向“互联网枢纽型传媒集团”的战略目标迈进,及时布局了互联网相关领域;2013年,公司完成首次非公开发行,收购杭州边锋和上海浩方,搭建数字娱乐平台;2016年,公司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资投建“四位一体”大数据产业生态圈;2017年,公司实施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剥离新闻传媒类资产,聚焦数字娱乐、大数据、数字体育等发展前景良好且已经完成深度布局的核心互联网新兴产业,同时通过投资、孵化介入了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进一步完善各产业生态链;2018年,公司完成新一轮三年规划制定,进一步聚焦数字文化和政府数字经济赋能平台两大板块,目标成为“浙江及国内传媒数字经济的领跑者”。浙数文化历次的产业改革将公司牵引上了良好的发展轨道,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也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维护股东权益,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今年4月28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式揭晓。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27亿元,取得净利润6.90亿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亿元。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47%、21%,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6%、12%。稳步提升的数据背后,凝聚着公司各位同仁、伙伴的智慧、勇气和心血,也是公司业务不断突破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的最好体现。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夯实在数字娱乐板块的综合竞争实力。作为浙数文化重要业务板块,边锋网络保持强劲增长势头,稳固占据国内互联网休闲游戏行业主要市场并持续拓展,继续有力支撑公司业绩稳定和增长。数字体育板块推进整体转型,专注聚焦电竞业务,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电竞品牌,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夯实基础。同时,公司不断增强在大数据板块的市场开拓能力。富春云公司在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中取得突破,实现盈利目标,并积极开拓以优质IDC服务为基础的各类数据增值服务。在前期“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战经验基础上,公司进一步下沉到城市级的新基础设施建设,深度参与“杭州城市大脑”、“数字浙江”等智慧城市建设中。与此同时,依托于党报集团、上市公司的资源禀赋和技术积累,公司积极探索媒体融合发展新路径,以短视频为抓手,全力筹建集内容聚合、审核、分发、变现为一体的“融媒体云平台”,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的浙报融媒体科技(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全新亮相。回望公司上市后的征程,公司的目标、形态、产品、团队等始终在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优化和发展,但有一条始终没变,就是坚定拥抱互联网推动自身产业创新的理念和决心没有变。八年多来的探索和实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是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的创新是公司发展的强劲动力,稳健的资本运作是公司发展的“蓄水池”,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八年多来的奋力前行,既有顺势而为的战略选择,也有逆势而为的战术坚定。但每一次跨越、每一步拓展,公司都坚定不移并奋斗不懈,用激情和实干跑出高质量发展的“浙报速度”。上市八年多来,公司业绩保持稳定增长,累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2.33亿元,持续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公司的创新转型也获得监管层和投资者的认可,交易所领导先后对公司并购重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指导,对公司探索实施产业转型的经验和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公司先后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上证180指数样本股及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并于2016、2017年连续入选亚洲品牌500强。二、坚持高标准信息披露,持续高比例现金分红,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1、践行新证券法,坚持高标准信息披露公司在上市之初即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上证E互动、官网、电话、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平台为辅的投资者沟通交流体系,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实际效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公司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与证券监管部门提前汇报沟通,针对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公司凭借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工作连续5年获上交所信息披露评级A级。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了投资者保护具体内容,加大对违反证券监督法律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完善和坚实的法律保障。围绕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将继续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心,坚持高标准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维护投资者知情权。2、完善沟通渠道,架设投资者关系桥梁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影响,A股市场整体行情走低。为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维护市场形象,公司加大力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安排多次赴北上广深等地与投资者面对面沟通,及时传递公司经营业绩、体制机制创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信息,增强投资者互动交流,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发布后,公司及时组织业绩说明会,董事长、高管、相关子公司负责人与行业研究员和投资者面对面,多方面交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并参加由证券监管部门举办的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上市以来已累计接待投资者2000余人次。在日常投资者交流中,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从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到日常经营和三会运作,均积极认真回复,及时充分的沟通建立了良好的投资者互动关系,较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积极参与各级上市公司协会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活动,主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努力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2014年12月,公司入选中上协首届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和文化传媒行业委员会,并于2014、2015年公司连续两年被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评选为“最受投资者尊重的上市公司百强”,2018年9月,公司再度入选中上协第二届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并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2019年,公司当选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全力投身于投资者保护等工作当中,从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投关管理能力、引导建立正确市值管理理念等多方面向委员会建言献策,助力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3、保持高比例现金分红,持续回馈投资者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对投资者最好的回馈和保护。浙数文化始终高度重视与投资者分享经营成果,上市之初即将现金分红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实施较法定要求更高比例的现金分红政策,九年内有三年的现金分红比例超过50%,截止2019年累计现金分红已超13.53亿元人民币。面对近年股市波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提振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2015年,为积极响应证监会稳定股市的号召,公司管理层以自有资金增持,同时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增持近1亿元;2018年,受国内外环境影响,公司在基本面良好但股价大幅下滑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推出股份回购方案,使用自有资金3.07亿元回购公司股份36,193,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控股股东也再次实施1亿元增持计划,提振投资者信心。上述举措,既传递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也展现出了公司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和担当,获得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一致好评。三、提升危中觅机的能力,坚持加快动能变革,奏响未来新篇章迈入2020年,当前全球疫情扩散、金融市场动荡、经贸摩擦不断等等,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峻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愈演愈烈,危机四伏。这一年不仅将是世界格局的转折点,还将是很多行业、企业生死攸关的转折点。我们又该如何保持战略定力继续赋能前行?不久前,席大大总书记在春风化雨中再次亲临浙江考察,全省上下备受鼓舞、备感振奋,总书记指出“危和机总是同生并存的,克服了危即是机”,殷切期待浙江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这是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新目标新定位新使命。浙数文化作为浙江省首家上市的国有文化企业,一直走在产业创新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前列,同时也是数字经济的先行者和探路者。我们将坚定自我发展的信心,努力提升化危为机的能力,紧紧抓住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革新和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打开创新通路重塑产业格局。新的一年,公司将牢牢把握“新消费”的风口,进一步优化以边锋网络为基础的数字娱乐产业布局,在保持国内游戏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布局,加大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的力度,探索人工智能应用于休闲、社交、文化等数字娱乐领域的可能性,推动文化产品“深下去”、“走出去”。新的一年,公司将紧紧抓住“新基建”的机遇,不断强化“富春云”互联网数据中心在业内的领先位置,并积极寻找新的拓展机会,进一步探索基于优质IDC资源拓展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延伸服务,推动富春云成为公司经营业绩新的增长点。同时进一步投入到“城市大脑”、“数字浙江”等智慧城市、智慧政务建设中,助力浙江的数字化转型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新的一年,公司将全力激发内容产业在媒体深度融合下的新活力新潜能,整合资源高标准推进融媒体平台建设,助推融媒体业务板块快速实现独立、清晰的市场化运作,集中力量打造“天枢”融媒体云平台,完成“天目”融媒体云平台资源的嫁接、融合,并积极探索融媒体平台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有机结合,初步形成符合主流价值的互联网内容聚合体系、运营体系、传播体系与商业体系。新的一年,公司还将大力推进浙数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进一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实现产业集聚效应,打造互联网数字文化聚合发展新地标。未来已来,将至已至。不确定的是环境,确定的是我们自己。在这个“百年未遇之大变局”的时代,在传媒行业融合发展真正进入深水区的大环境下,在疫情大考倒逼数字经济跨越发展的当下,我们正坚定信心,执手前行,致力于让数字连接美好生活。这正是我们现在和未来的共同追求与希望,也是我们发展和突破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新的一年,公司将继续秉持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投资者保护的信念,切实担负起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和使命,为推动建设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而不懈努力,为股东创造更多更高的价值。
查看详情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正式生效,标志着资本市场正式跨入一个崭新周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终于完成“大修”,同时本次修订也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注册制入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事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均作为单独专章内容予以发布,这也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信息披露章节部分,核心修订了:(1)在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中,基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基础上,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以投资者为导向,减少过分冗余以及难以理解的信息给投资者阅读公告带来的障碍;(2)境内外同时披露,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披露;(3)首次明确“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再次强调、夯实了信披的公平性;(4)信披违规处罚提高,相较原证券法最高罚款60万元,本次修订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起到更有力度的威慑作用;(5)信披渠道拓宽,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增加了互联网渠道,让投资者查阅公告更加及时、便捷。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与促进企业融资等方面密不可分,需通过制度约束寻求最佳平衡状态。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时指出,证券法修订应坚持问题导向。本次修订后的《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章节规定了诸多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促进现金股利制度、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证券民事赔偿集团诉讼、支持诉讼、强调证券纠纷的调解制度等。本次修订把“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作为立法、修法的根本宗旨和使命,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较大幅度提高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均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重要工具。首先,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一切工作的先决条件,多年来,云南白药严格履行各项行为规范,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此外,运用通讯、调研、访谈、参观、产品体验等多维度渠道,努力为投资者搭建立体化沟通平台,积极传递公司的文化内涵、经营情况、战略导向,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2019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18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通报》,云南白药考核结果为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长久以来始终保持了高水准、规范化的运行。近两年来,公司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资源调配,综合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2018年至今,累计接待国内外投资者近30批次近600人次,及时披露投资者调研材料50余份,参加瑞银、招商、西南等策略会数十场,集中接待投资者、医药研究员超过200人次,组织10余场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向超过2000人次的投资者提供通畅的电话咨询服务,为全球白药投资者、股东提供立体化的直接沟通交流体系。2019年,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频频出台,在4次股东大会中,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参会率及同意率都创下了历年之最。未来,我们将不断深入学习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继续用“强迫症”筑牢信息披露防线,为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驾护航。同时,持续打造并维护与投资者更加畅达、良性互通的关系,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为投资者搭建立体化沟通平台,不断创新、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法和模式,为维护公司声誉负责,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负责,全面践行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庄严承诺与责任担当。
查看详情本次《证券法》修订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平稳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凤凰传媒今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深刻领会新法精髓,确保公司治理与时俱进。公司积极组织公司董监高、相关部门人员、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新《证券法》培训,学习其在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重要变化,了解监管的意图,掌握最新的规定,力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学习培训,公司相关人员既感到压力倍增,也感觉充满希望。压力来自于法规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违法违规的成本显著提高,注册制的推行势必将导致公司面临两极分化,许多公司存在被边缘化的可能;希望在于凤凰传媒作为连续三年被上交所评为信息披露A档的公司,具备良好的基础,只要能及时顺应法规变化,提高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将有机会在众多上市公司中脱颖能出,借助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目前,公司已经根据新法要求,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价值判断提供充分依据。注册制的核心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制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之下,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及时与可核查的信息披露。本次证券法修订,将信息披露单列一章,突出强化了市场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等。这些规定总体上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为各参与主体打造更优质的环境。上交所也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除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外,凤凰传媒信息披露力争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披露年报的过程中,积极披露行业信息,包括公司的业务模式、竞争优势和分板块经营数据等,为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提供充分的信息;并根据新法要求,将保证范围从董事、高管拓宽到监事。在进行自愿披露时,坚持谨慎性原则,尤其是在回复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问题时,公司能够做到客观理性,杜绝蹭热点行为。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效维持投资者利益。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见面会、邀请投资者调研、电话会议、上证E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投资者保持畅通的交流。新法颁布后,公司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疫情期间,投资者对在线教育发展、疫情影响等问题十分关心,我们克服困难加大了与投资者沟通的力度,通过中金公司、招商证券、方正证券等知名券商组织了多场电话会议,与机构投资者充分交流;今年以来,已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答复各类问题共29个,及时解答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2019年年报、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我们及时地在上交所平台组织了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就经营发展状况,现金分红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交流。公司始终坚持以高比例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公司上市以来,已累计实施现金分红45.81亿元,占募集资金的106.09%,在上市公司中居于前列。近两年,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接近60%,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查看详情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修法完成后,保障资本市场健康、高效运行的法制基础将进一步夯实,市场生态也将产生深刻变化。2019年底,中国证监会印发的《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中强调了“四个结合”:一是企业内生发展与外部促进保障结合,突出上市公司第一责任,丰富外部制度供给;二是优化增量与调整存量结合,把好入口与出口关;三是解决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四是监管本位与协调推进结合,抓好精准监管,强化政策协同,推动形成强大合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谨记“四个敬畏”、严守“四条底线”,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肩负着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东方明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自身质量:一、提高认识,特别是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树立规范治理的原则立场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必须要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行事,公开透明地经营。易会满主席提出的“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这四大敬畏,应构成我们上市公司核心的原则和立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合规的认识,也是对投资者知情权做到有效地保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并编写了新《证券法》相关解读材料,呈报公司董事、监事们学习,并在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上向公司高管宣读了新《证券法》修订的重要要点,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高管日常履职方面的规则做了重点研读并提示关注。对于短线交易适用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了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了重点解读和提示,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如短线交易、内幕信息交易等反复强调、提示,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概念的学习和了解。新《证券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大加强,也是公司对董监高重点提示的部分。同时,每次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窗口期,董事会办公室会对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窗口期提示函》,着重强调在窗口期内须遵循的规则,如禁止内幕信息交易、禁止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禁止窗口期内通过各种类型的渠道泄露公司经营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信息等。对于离任的董监高也充分提示了离任后半年内其个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方可减持。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上市公司必须自觉遵守监管部门的各种监管规则,合规经营,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是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遵守的底线。东方明珠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券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管理流程,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同时形成了激励机制、监督与制衡机制的治理机制。做到了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的经营管理架构。公司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全年出台、修订多项制度,涵盖行政、财务、人力、投资、技术、内容、安全和法务等,基本建立了东方明珠规章制度体系,为人才的配置、交流和发展提供更加清晰路径,同时优化薪酬结构,既提升核心人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又严格控制人力成本。在内部制度的梳理方面,紧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指引的出台,公司于2019年底启动制订《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其适用报送表格模板,并于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先后修订、制订并披露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并且在公司内网挂网、OA下发传阅。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还与相关责任人、对接人在日常工作沟通中,强化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以更好地执行推动制度落地践行。2019年度,东方明珠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筹备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6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的会议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会议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均符合规范运作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会议内容认真审核、充分讨论,均形成了有效的决议。为推动公司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化发展,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的原则对最高治理机构及其委员会的成员进行提名和甄选,用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稳定与规范运作。三、强化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知情权保护1、强化信息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公司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的现代法人治理架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东方明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相关制度。公司全年共发布75条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2、加强投资者沟通2019年,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对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公司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工作,通过专岗积极接听投资者热线、查看并回复投资者邮件、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疑问,通过现场交流、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与投资者开展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公司积极接待各类调研,并参与各大机构组织的策略会,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增进与投资者的互动和沟通。2019年全年共接待投资者调研总次数687次,总人数1052人,其中线上调研接待次数为523次,线下调研接待次数为164次。全年接听及回复投资者来电2300余次;浏览、回复投资者来邮件100余封。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参加由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1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公司管理层积极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回答投资者问题43条。四、持续维持高比例分红,回馈投资者自2015年公司重组以来,东方明珠积极回馈投资者,使投资者共享企业价值,每年实施利润分配并逐步提升,现金分红总额累计达42.75亿元人民币,年均分红金额较重组前提升184%。五、持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是体现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责任的报告。公司已经连续四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从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等方面展示了东方明珠对政府、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社区、环境等各层面做出的各项努力,充分体现了东方明珠作为行业龙头公司,关注自身发展、关注行业发展、关注社会发展的责任践行道路。面向未来,东方明珠将继续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质量,践行新《证券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提升社会责任履行能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社会、经济、环境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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